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736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春福
廖勇超 林廖美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榮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1萬7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077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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