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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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61號原告 李木生 訴訟代理人 葉俊宏 律師
俞伯璋 律師複代理人 蔡欣澤 律師
何明峯 律師被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KELLYLEE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陳怡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