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 許家豪 被告 周秋美
周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經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27,64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慶生附表(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一)宜蘭縣○○鄉○○○段○○○號土地:1,300元/㎡(公告土地現值)×249.33㎡(土地面積)×請求移轉應有部分1/1=324,129元。
(二)宜蘭縣○○鄉○○○段○○○○號土地:6,300元/㎡(公告土地現值)×310.94㎡(土地面積)×請求移轉應有部分193/305=1,239,580元。
(三)宜蘭縣○○鄉○○○段○○○○號土地:1,300元/㎡(公告土地現值)×323.93㎡(土地面積)×請求移轉應有部分1/1=421,109元。
(四)宜蘭縣○○鄉○○○段○○○○號土地:1,990元/㎡(公告土地現值)×1,227.55㎡(土地面積)×請求移轉應有部分1/1=2,442,825元。
(五)合計:4,427,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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