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56號原告 林羿 錡被告 李耀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2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述亨法官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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