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814號原告 徐士彬 被告 葉泓博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48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葉泓博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江永楨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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