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38號原告 丁少強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
侯捷翔 律師被告 許曨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60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呂維翰法官張瑋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董明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