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誣告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犯誣告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一二四號(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八九號;另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一六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