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6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俊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昭垣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支票號碼:AC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及確認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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