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5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泓有限公司、 陳一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9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元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被告元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及被告陳一誠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元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及送達地址,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