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續收字第14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續收字第1474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楊家駿 代理人 張家珍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NURCHOLIS(印尼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NURCHOLIS續予收容。理由
一、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行政法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受收容人NURCHOLIS因逾期停留遭查獲,顯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且無相關旅行文件無法依規定執行,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5月31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又受收容人收容多日仍無法籌措行政裁罰及返國費用,有關機票不足額部分,正申請公務預算支付中,非續予收容顯難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受收容人在臺無固定住居所,逾期停留遭查獲,顯證不願自行返國之事實,無法為替代處分,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暫予收容處分書、內政部移民署新北市專勤隊接收違法外來人口複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談話筆錄、入出國及移民署業務管理外人入出境資料檢索系統查詢內容、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護照催討流向管制表、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所收容對象財物代管發還紀錄表影本各1份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6月12日依法以視訊方式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以視訊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收容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得不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行政法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