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652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郭庭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622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7,65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4,362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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