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98號原告 黃東岳
張琰瑛 張郁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被告 沈宜穎
沈文星 沈添祿 沈福祿 沈錦祿 沈振祿 沈金龍 沈鳳溪 沈立夫 沈立中 沈運祿 沈旺祿 涂乾亮 邱麗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惠 律師被告沈 邱正妹
沈麗文 沈麗玲 沈煥祿 鄒清玉 鄒清龍 鄒清山 鄒秀香 鄧孟軒 鄧宛琪 沈純荷 (原名 沈春妹
沈金妹 劉永吉
劉信良 劉信助
劉美君 劉美芳 沈萬祿 沈桂林 沈沛渝 沈紫綺 范沈瑞香 沈芳美 沈玉珍 沈淑惠
范國亮 范嘉玲 范嘉珊 范佳瑩 王年勝
王年有
王年廣 王年邦 馮王 松妹 宋王 森妹 王春香 王珮真
王憶真
王思敏 貝立崚 貝信發 沈左妹 徐沈芳玉
沈芳雲 沈鳳華 沈鳳樑 沈王春枝 沈俊銘 沈莉萍 沈莉燕 徐朝隆 徐朝慶 鍾徐和妹 李徐珍妹 邱徐媛妹 涂鳳坤 涂鳳雲
涂鳳枝 卓涂淑珍 涂花賢 涂彭唐妹 涂乾來 沈采玲 沈如雅 涂生平 沈陳快妹 沈稱玉 張季蓁 沈張六妹 (即 沈鳳青 之承受訴訟人)
沈達生 (即沈鳳青之承受訴訟人)
沈美玲 (即沈鳳青之承受訴訟人)
沈玉玲 (即沈鳳青之承受訴訟人)
沈興源 (即 沈曾秀英沈鳳國 之承受訴訟人)
沈旭輝 (即沈曾秀英、沈鳳國之承受訴訟人)
沈惠玲 (即沈曾秀英、沈鳳國之承受訴訟人)
涂曾秋香 (即 涂龍海 之承受訴訟人)
涂松安 (即涂龍海之承受訴訟人)
涂金安 (即涂龍海之承受訴訟人)
涂惠玲 (即涂龍海之承受訴訟人)
涂惠鳳 (即涂龍海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圖,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仕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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