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1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思遠
籍設宜蘭縣○○鄉○○路○段000巷○○○○0號(法務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思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思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10月、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37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因施用毒品、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7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07年度簡字第3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07年度易緝字第25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107年度簡字第3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48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二)復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07年度簡字第1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08年度簡字第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48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前開(一)(二)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07年9月6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186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6月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3月7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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