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艾曼妮檳上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間起至同年4月20日止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438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588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