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裕被告劉明生被告劉明郎被告廖旺權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案發地點是否為保安林,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並定於民國100年11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李宜娟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