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222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222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2月26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盧昱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捌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盧昱蓁
           法 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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