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監宣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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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監宣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監宣字第13號聲請人 吳瑞展 相對人 吳勝隆 關係人 吳宥樵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第一點中關於「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堂兄」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得依職權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