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9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素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文祥 因100年訴字第289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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