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27號原告 蘇春媛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 律師被告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恒山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郭大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間有關得否請領延時加班費及加班費計算方式等問題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智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