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熊大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乃立楊乃正蕭利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自民國105年10月2日起按利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之依據?
二、債務人楊乃立、楊乃正、蕭利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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