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曾子芯 被告 賴灶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9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嘉年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