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87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順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494號支付命令所載債權範圍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則貴公司對保證人即債務人郭順展請求債權範圍,大於上開支付命令所載債權範圍之依據?(民法第741條規定,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