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4號原告 許俊政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曾建煌 等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肆拾萬零陸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肆仟 肆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