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95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徐鼎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10日命債權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一、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徐鼎傑之債權讓與通知書到院。」、「二、請提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為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書予債務人之合法委任狀到院,並請具體特定委任之事項及範圍,以利程序。」,該通知書已於105年11月11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慧中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