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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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72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鄭凱任
鄭宇珣
一、債務人鄭凱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凱任、鄭宇珣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