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66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游繼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4.26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游繼威於民國109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6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26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若未能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時,得於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91,61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