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或視為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2罪,經本院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送監執行後,現假釋中。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3款、同條第2項規定視為已依規定減其宣告刑,應聲請就所減得之刑部分與編號2所示不得減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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