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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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10號聲請人 謝進隆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