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29號聲請人 魏銘宏 本件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倬大有限公司(下稱倬大公司)之清算人,而倬大公司所在地位於高雄市鳥松區,有聲請狀所附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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