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25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黃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慧玲於民國93年9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39,458元(零利率故無利息附表)。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