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14號原告 余進國
余阿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耀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明遠廖貽祥林榮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5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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