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829號債權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務人 林真羽 即 林樹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