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44號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債務人 陳振文 即 何燈秀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叁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