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零陸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柒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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