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5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