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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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959號聲請人隆成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勝平 相對人萬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豐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萬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萬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1月23日經授中字第0983164964號函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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