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73號聲請人 許麗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鄭天財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段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12月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天財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妍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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