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4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0二年度偵字第四四七八號、第六00六號、第七二0五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當事人欄關於「指定辯護人 池美佳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0二年度偵字第四四七八號、第六00六號、第七二0五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當事人欄關於「指定辯護人池美佳律師」之記載,因池美佳律師業於一0二年六月十九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即已於同年六月十三日具狀解除委任,是此部分之記載,顯然有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應予以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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