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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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2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宗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智賢 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王**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王**(即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