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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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告 何世昌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複代理人易㵂律師被告 彭秋香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珮瑜
法官張百見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