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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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35號聲請人傳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允 訴訟代理人 楊錦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2月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玉芬┌──────────────────────────────────────────────────────┐│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上梧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中壢分行│104年1月31日│48,636元│GB二二二五六五│傳裕││1│司 鄧雪梅 ││││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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