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41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25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541號聲請人 彭宥明 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25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
12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3項及第59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之疑義,侵害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應屬無效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得為之。本庭爰依前述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