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45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4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告訴他人犯罪,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545號聲請人 高旭麟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他人犯罪,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告訴他人犯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無任何偵察行動,該署新北檢貞物112他1592字第1129056438號函(下稱系爭書函)牴觸憲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書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