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5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鍾華(原名 鍾金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參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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