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5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海帝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世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
三、陳明聲請人究以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益公司)為相對人?抑以兆益公司之董事長為相對人?若為前者,請提出兆益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若為後者,請更正相對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淡水中興郵局存證號碼000089)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六、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請提出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有實際營運於「新北市○○區○○○路○○○巷○○○○○號」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出入社區照片、管區員警訪查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營運之證明文件等)。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