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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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上易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上易字第6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進銅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所為
102年度交上易字第609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原記載「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原記載「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係「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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