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0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 宋麗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號」為債權催告書面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送達影本。
二、經查,本案債權釋明文件即展期餘額表,債務人欠款餘額為新台幣115,010元,並且自民國110年10月23日欠繳分期款向。故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為新台幣115,010元,以及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0年10月24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