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01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潘宏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玖萬零參拾參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潘宏易於民國93年11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8月29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78,581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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