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43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王櫻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英明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