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偉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真三國無雙5」「真三國無雙5EMPIRES」「真三國無雙MULTIRADSPECIAL」、「北斗無雙」遊戲光碟片肆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明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8月29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19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重製盜版遊戲光碟片4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明偉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8月29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193
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而被告於100年6月16日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真三國無雙5」「真三國無雙5EMPIRES」「真三國無雙MULTIRADSPECIAL」、「北斗無雙」盜版遊戲光碟片4片,屬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所坦承不諱,並有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2份、製造販賣暨授權契約書1份、照片4張及正版光碟封面影本3份暨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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